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免除条件
D1 承运人在海上货运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①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即合同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交付收货人。
②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承运人负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延迟交付,是指承运人未能在合同中明确议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港交货。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交货时间的约定,纱布进口,则应在根据实际情况勤勉的承运人所能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交货,**过这种合同的时间,也属于延迟交付。如果在约定的时间或前述所指的合理时间期满后连续60天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货,权利火(即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集装箱货物运费基本结构之三
2)货主自己负责内陆运输的费用
如果内陆运输由货主自己负责,那么承运人可根据自己的选择和事先商定的协议,在他所Z定的场所将箱子或有关机械设备出借给货主,纱布进口物流,并按有关规定计收费用。由货主自己负责内陆运输时,其费用主要包括:
(1)集装箱装卸费。货主在承运人Z定的场所(如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取箱,或按照承运人Z定的地点归还箱子,包税纱布进口货代,或将箱子装上车辆,或从车上将箱子卸下等,包税纱布进口,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货主负担。
(2)**期使用费。货主应在规定的用箱期届满后,将箱子归还给承运人,**出时间则为延误,延误费用计收的标准按每箱每天计收,不足一天以一天计。
(3)内陆运输费。货主对其从得到集装箱时起至归还箱子时止整个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负责。
货运转运商(Freight Forwarder)
货运转运商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申请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他们中有的代理承运人向出口商揽取货物,有的代理出口商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这两方面的业务。货物转运商属于运输中间人的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联系、连接的作用,自身一般不拥有运输工具或只拥有少量的运输工具。主要包括定仓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和集装箱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