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价的分类之二
2.按运价制定方式划分
(1)国家定价。是由国家规定的船舶货物运价。适用于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货物的运输价格制定,旅客和行李运输价格制定。国家定价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定价。由国家和水运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一旦颁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往往是一定几年不变,过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较大的调整。
②**指导价。由国家规定货物的基准运价以及浮动幅度,企业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运输市场的供求变化确定船舶货物运价。
(2)合同运价。又称为协议运价。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商定达成的运价标准,通过双方订立合同予以明确和按合同实施。这种运价的特点是随行就市,完全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即在短时间内其价格水平会有较大的波动。
(3)运价表运价。也称班轮运价。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价,编制运价表,向社会公开,并按运价表的规定计收运费。这种运价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较严格,采取报备制度,有运价变动的时滞限制和稳定期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什么是**限货物
**限货物(Out-Of-Gauge Goods)
**限货物是指货物外形尺寸和重量**过常规(指**长、**宽、**重、**高)车辆、船舶装载规定的大型货物。
公路货物运输中的**限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件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铁路**限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装车后,出口运价,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限),均为**限货物。
(2)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限的,出口运费,亦为**限货物。
(4)对货物包装的检查
对货物包装的检查是指货物的实际包装是否符合有关单证中所填写的包装形式,如“包”、“箱”、“桶”,条件许可时,应详细检查货物包装的外部及内部状态是否良好,包装是否完整,有无损坏现象和水湿、渗漏痕迹,捆绑物是否牢固,因为货物包装是否完好,直接影响到在运输、中转过程中对货物的安全。对包装不良的货物,应由货物托运保管人予以整修,或由仓储保管人在有关单证上做好记录。
对要求仓储保管的货物如系危险货,则应特别严格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包装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仓储保管人员则应拒收保管。
(5)对货物标志的检查
对货物件志的检查是指对托运保管的货物是否己按有关要求做好运输标志,包装储运指示标志,标志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图形和字迹清晰,标志栓挂牢固。
总之,荷兰出口,对货物件数、重量、尺码、包装、标志等内容的检查,是接受货物仓储的主要环节,货物数量、质量的准确、完好与否直接涉及仓储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